上海规划公司(以下简称甲方)与某公司(以下简称乙方)就过户事宜达成以下协议。甲方是一家专业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公司,乙方是一家拥有多处不动产资产的公司。<
>二、过户目的
双方经协商一致,为了满足乙方在不动产资产管理和运营方面的需求,以及甲方在规划设计领域的专业优势,决定进行不动产过户。
三、过户方式
1. 乙方将不动产资产过户给甲方,包括但不限于土地、建筑物、设备等;
2. 过户方式为公证过户,双方共同委托具备公证资质的公证机关进行过户手续;
3. 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,具体费用双方另行协商确定。
四、过户程序
1. 双方共同提供过户所需的相关材料,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权证、土地使用证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;
2. 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,包括但不限于填写申请表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等;
3. 公证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过户申请进行审核,并出具公证书。
五、过户效力
1. 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过户手续具有法律效力,双方应遵守公证书的约定;
2. 甲方在过户完成后,将接管不动产资产并负责其管理和运营;
3. 乙方应配合甲方的管理工作,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。
六、过户期限
1. 双方约定过户手续办理的期限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;
2. 如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过户无法按期完成,双方应协商解决,并延长过户期限。
七、违约责任
1. 若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完成过户手续,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;
2. 若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过户所需的相关材料,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;
3. 如因一方违约导致过户无法完成,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。
八、争议解决
双方如发生争议,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九、协议变更
任何一方需变更协议内容,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,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生效。
十、协议解除
双方协商一致,可随时解除本协议,解除协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,并在解除协议生效前履行完已经约定的义务。
十一、附则
1.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;
2. 本协议一式两份,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;
3. 本协议未尽事宜,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,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十二、协议签署
甲方(签字):_______________
乙方(签字):_______________
日期:_______________